南方日報訊 (記者/戴曉曉 通訊員/王東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昨日發佈官方微博稱,深圳市政法委原副巡視員王合意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王合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2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根據一審南山法院審理查明,王合意在任內有兩宗犯罪事實。
  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王合意任禁毒辦副主任期間,禁毒辦負責禁毒宣傳廣告工作。中書公司承接了禁毒宣傳彩車、禁毒宣傳欄、公交車體禁毒廣告等相關業務。王合意作為禁毒辦副主任,參與相關廣告方案的確定、廣告合同履行及款項支付等事務,在此過程中,王合意對中書公司承攬的各項廣告業務工作給予了關照。為感謝王合意,中書公司負責人先後4次送給王合意現金人民幣共計13萬元。
  2004年至2007年之間,利保義公司在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開發建設廠房,因地價交納問題被依法查處。2007年7月,維穩辦介入利保義公司系列訴訟案,時任維穩處處長的王合意具體負責協調處理上述問題。王合意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答應幫助利保義公司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利保義公司董事長王保成則許諾事成後送給王合意人民幣80萬元。王合意利用職務便利,為利保義公司提供了幾方面的幫助。為感謝王合意的幫助,2007年8月至2008年上半年,王保成分多次共送給王合意現金人民幣69萬元。  (原標題:受賄82萬一審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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