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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分時度假在我國投訴不斷,銷售商違規手段驚人相似,如何識破它的“騙人”伎倆?
  央廣網財經北京6月1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今天,我們和大家一起聚焦本周消費關鍵詞,聚集的關鍵詞是:分時度假。邀請到的嘉賓是: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
  包華:很多年前,我拿到的分時度假宣傳單,上面有很多的旅游地,很多產品,但多半是在當時中國政府的旅游網目的地上找不到的,也就是說,消費者買了一個產品,但多半國家我們是不可能享受服務的,那我們要它幹嘛呢?所以如何全面徹底公開這個產品相應的信息和說明,這對所有的消費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胡剛:在有關分時度假這個問題裡面,最主要的一句話是,分時度假產品本身不具有任何投資屬性。原由主要是兩項:首先,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專門做出了相關的消費提示,專門有這麼一句話說,分時度假產品不具有投資的屬性。其次,歐盟從1994年就制定了分時度假的指令,到2008年又進行了修訂,歐盟2008年的分時度假指令專門有一句話明確說,分時度假產品或者服務不是投資。
  我為什麼要強調分時度假不具有投資屬性這件事?因為銷售員在向消費者推銷分時度假這個產品的時候,除了說你可以到全球旅游消費以外,還說這項分時度假產品可以在全球或者很大範圍內進行轉讓、出租、租賃等等,甚至還可以繼承,片面誇大或捏造了所謂的分時度假產品的投資性。事實上歐盟的官方網站還有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網站專門提到了,實際上分時度假產品從歐美的發展情況上看,供給越來越多,而它的價格實際上是在下降的,所以通過轉售的方式獲得增值或者投資回報的可能性很小。我再強調一遍:分時度假不具有投資性。
  經濟之聲:到底怎麼來定義分時度假?
  包華:我認為分時度假是基於兩個基礎設計出來的產品,第一個基礎是,有一些目的地國你可以直接到達,而且享受當地的旅游度假服務。第二個基礎是,這個度假產品可以分開時間,由不同的人去使用它,而這個不同的人是可以通過交換的方式來取得的,
  胡剛:1994年的歐盟分時度假指令,它的定義差不多是說,三年以上,並且每一年可以提供一周,7天左右或者以上的旅游的產品,多半是旅游目的地某個不動產房間7天的使用權。2008年的分時度假指令又把範圍擴大了,說3年以下的也可以覆蓋。同時現在也有一個新的端倪,原來主要是限於不動產,比如說酒店,現在已經擴展到了動產,包括游艇、大型郵輪或者是一個大型的可以住七八個人的房車。
  現在分時度假的範圍越來越廣,而且分時度假這個產品發展也比較迅猛,但是在中國,分時度假出現了很多問題,焦點之一是,你購買了所謂的分時度假產品以後,目的地多半是在中國,雖然說可以通過交易交換到全球其他地方去,但這裡面有兩個問題,一是簽證等條件是否能夠滿足,二是怎麼能實現交換?交換一定要有等值,全球三大主要的分時度假交換系統都有一個在線的評分機制,而這個評分機制實際上是完全市場化的,評分主要考慮到你的位置,你房屋本身的情況,還有熱門的程度,以及季節因素等等,我們很難想象比如說在中國一個不是很發達的旅游城市,能夠簡單的交換成一個歐美非常熱門的,又是旅游旺季的酒店,事實上你可能還要額外貼錢。在這種背景下,有關分時度假在中國應該說是陷阱重重,消費者要當心。
  經濟之聲:在分時度假的銷售過程中,可能消費者唯一接觸到的就是一個銷售團隊,對於銷售團隊的合法性,您有什麼想法沒有?有沒有可能他們僅僅是為了國內的某個樓盤、某個商場做代銷,有沒有這種可能?
  包華:這種情況是可能存在的。原先分時度假所產生的一個基礎是因為消費者願意把自己所購買的一些度假產品進行交換,從而形成一個產業。目前來看,國內的一些分時度假銷售機構把消費者之間度假產品的交換變成一個定向銷售。此外,一些銷售機構在傳統的度假產品基礎之上,融入了自己的一些設計,比如說哪裡有一個俱樂部或者一個賽馬會,但是這個內容本身在我們公開的銷售市場上是看不到的,甚至它可能都沒有在我們國家工商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不是一個合法的經營場所,但是銷售機構可以把它的使用權拿出來,融入到分時度假的產品中進行交換。這是完全不合法的,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分時度假產品的時候,很難去一一核實所有的產品,至於這個分時度假產品到底值多少錢,消費者本身很難做具體評判。此外,這種做法從法律上來說不屬於強迫交易,這也是非常尷尬的一件事情。
  經濟之聲:從這個產品提供方來說,有沒有可能涉嫌詐騙?
  胡剛:我昨天查閱了一下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的4月30日針對七八宗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基本上維持了一審判決,核心事件就是分時度假。比如說消費者交了5萬,最後法院判決大概退了4萬5,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說,原來說消費者可以進行所謂的分時度假,特別是加入所謂的國際分時度假的交換系統,比如說RCI等等,但事實上後來消費者發現,自己直接享有的分時度假的酒店或者相關俱樂部已經被RCI撤銷了相關資質,所以法院認為消費者當時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沒有達到,基於《合同法》撤銷了合同,所以這完全是基於合同的一個行為。因為它確實有個合同,如果不存在比如說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或者說偽造身份和對方交易的情況,一般認為最多是欺詐或者說是合同糾紛,很難上升到詐騙罪。
  (原標題:分時度假投訴不斷 專家:不具投資性應提防陷阱_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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