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褐藻糖膠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明星應對其虛租辦公室假廣告擔責,這是修法的底線。但明星以“軟文”代言,也不僅僅是個修法的問題。
  明星在個人實名認證微博上秀照片、發牢騷、講段子,在這些看似個人化行為的膠原蛋白背後,卻可能是隱藏著巨大商業利益的“軟廣告”。記者調查發現,“軟廣告”在新媒體平臺上正悄然蔓延。專家表示,有關部門應儘快明確監管明星微博廣告的責任與義務,明星更應自律。
  在今天這樣一個全媒體時代,不僅微博充斥著明星虛假體驗的“軟廣告”,廣播、電影、電視、博客、微信公眾賬號等各路媒體都不汽車貸款乏這類“軟文”的蹤影。從法律上看,對這類“軟廣告”的監管的確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白,至少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新媒體營銷推廣的法律法規。
  當然,也沒有必要分媒體的找房子類型逐個制訂廣告監管法規。否則,依網絡時代新媒體的發展趨勢,法律何時才能跟上網絡的步伐。如非確有必要,一部《廣告法》理當擔負起對明星代言的監管之責。
  而恰恰在《廣告法》中,就缺少明星代言責任的相關條款。這部於1994年頒行的法律近年來備受質疑。2011年,《廣告法》列入了國務院立法修訂項目。當年,工商總局牽頭起草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就明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也列為了需要規制的廣告主體。這一修改,就是要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從而更好地約束各類代言行為。
  更何況,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後,有關明星代言責任已然產生了法律衝突。現行《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難看出,在這裡,包括明星在內的個人代言廣告終於有了法律規矩——即“連帶責任”。但這種立法層面的“破冰”也有其明顯的局限,畢竟,《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食品安全領域。
  就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問題來說,法律的協調、制度空白的填補,目前均已集中在《廣告法》的修訂上。明星應對其虛假廣告擔責,這是修法的底線。但明星以“軟文”代言,也不僅僅是個修法的問題。法律有空白可以填補,法律有缺陷也可以修正。但如果良法得不到良好的執行,要還原新媒體廣告業態的和諧有序,也只能是個夢。
  推進立法,強化執法,提倡自律,加強監督。明星代言問題的法律規制無非是這麼幾條。明星其實並不難管,但對產品質量來說,還在明星的法律責任之外。一個國家免檢且榮獲了諸多權威榮譽的產品,明星又怎麼能辨識它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呢!明星虛假代言的責任,掩蓋不了產品質量監管方的責任。尤其要警惕利用公眾對明星的關註度來轉移公眾對職能部門監管責任的監督。  (原標題:明星微博“軟文”亟待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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